(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叶某,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