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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叶某,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