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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淄博鲁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淄博鲁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原淄博鲁宁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戴冯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蕾,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梅,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号国贸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曹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登国,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淄博市张店区海泉帝景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海泉帝景。负责人:陈琪,主任。再审申请人淄博鲁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与山东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淄博市张店区海泉帝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淄博鲁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