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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终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樱花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92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樱花,务工,住永春县。因涉嫌犯放火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樱花犯放火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樱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2年6月间,被告人郑樱花伙同刘建军(已判刑)非法向王某销售“六合彩”六次,金额共达213000元(人民币,下同)。王某投注购买的70000元共获奖117000元,对扣后郑樱花已支付王某47000元;王某其余投注购买的143000元未中奖,后其也未将该投注款支付给郑樱花或刘建军。2、2012年8月间,为向王某追讨上述“六合彩”赌债,刘建军先是独自一人往尤某、王某夫妇位于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南溪60号的住宅泼洒了两袋粪便,后又与刘某(已判刑)一起往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并投掷空的啤酒瓶。事后,刘建军有将上述事情告诉被告人郑樱花。同年8月15日3时50分许,郑樱花伙同刘建军经事先预谋后,召集刘某、周某(已判刑)、刘佳彬(另案处理)一起驾车到该住宅楼附近,由刘建军、刘某、周某下车向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并将多个灌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投掷到该住宅楼二楼阳台,啤酒瓶炸开后燃烧,其中一个啤酒瓶掉到隔壁住宅门口炸开后燃烧并熏黑铁拉门。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尤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15日3时50分许,其在家里睡觉时听到一声巨响,便从二楼卧室走到阳台,看到阳台地板上有很多玻璃啤酒瓶碎片,还带有刺鼻化学品味道,隔壁房子门口有火在燃烧。其打开监控视频回播,发现有两部车到其家门口,来人下车后对其家泼油漆、扔啤酒瓶纵火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尤某之妻。2012年6月的一天,其向刘建军收取房租时,刘建军说他与郑樱花合伙做“六合彩”庄家,赔率比其他人高。后来,其开始打电话向郑樱花购买“六合彩”。第一个星期,其分三期共投注七万余元,中奖十一万元左右,扣除投注款,其共赢得四万七千余元,郑樱花付给其四万七千元现金。第二个星期,其又分三期共投注十四万三千元,但均未中奖,因此欠郑樱花及刘建军“六合彩”赌资十四万三千元。此后,郑樱花不断打电话讨债,但其无钱还款。2012年8月初的一天,郑樱花打电话讨债,其没还钱,当天晚上其位于省新的房子被扔了两袋粪便;再过两天,郑樱花又打电话要钱,其仍没还钱,当天晚上其房子又被投掷啤酒瓶。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遇到郑樱花,郑打电话叫人向其讨债,其没钱还,双方发生争吵,当天深夜其房子就被人泼油漆、投掷点燃的啤酒瓶纵火的事实。3、同案犯刘建军的供述,供称2012年6月间,其与郑樱花合伙做“六合彩”生意,王某向他们购买六期“六合彩”,共欠他们“六合彩”赌资十四万三千元。王某一直不还钱,其很生气,便与郑樱花商量叫人砸王某位于省新的房子,逼王某还钱。后来,其独自到王某家泼洒两袋粪便,接着又与刘某一起往该房子泼洒红油漆并投掷空啤酒瓶。其叫刘某帮忙前都有将该事情告诉郑樱花,他们三人还一起吃了饭。其还与郑樱花商量,钱讨回来后给刘某三四万元。其往王某家泼洒粪便、红油漆及投掷空啤酒瓶后,均有告诉郑樱花。8月14日,因王某仍不还钱,其与郑樱花商量把动静闹大一点,后其准备汽油、空啤酒瓶及一桶油漆,把汽油灌在空啤酒玻璃瓶里并用纸巾塞住。次日2时许,其驾车载郑樱花,刘某、周某、刘佳彬驾乘另一部车到南安,路上他们还卸掉车牌。到王某家门口,他们男的下车,郑樱花坐在车上,其用红油漆泼洒王某家铁门,并用灌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投掷到该房子二楼阳台,刘某、周某也跟着投掷灌有汽油的啤酒瓶,其中有两三个啤酒瓶抛到二楼后发生爆炸产生巨大声响的事实。4、同案犯刘某的供述,供称2012年8月初的一天,刘建军打电话说南安的一名女子欠他十余万元“六合彩”钱未还,让其一起到南安讨债。当天晚上,刘建军约其一起吃饭,吃饭时刘建军带郑樱花过来,说他与郑樱花合伙做“六合彩”被南安那名女子欠十四万三千元不还,让其帮忙讨债,还承诺在钱讨回来后拿三四万元给其,其答应了。后来,刘建军带其去踩点,还与其一起扔啤酒瓶。再过十天左右的一天晚上,刘建军打电话说要扔灌汽油的啤酒瓶,其也没有反对。会合后,其在刘建军的车上闻到一股汽油味,还发现郑樱花坐在后排,旁边放着一箱啤酒瓶。刘建军说他已准备一箱啤酒玻璃瓶放在后排座位,啤酒瓶里灌汽油并用纸巾塞住瓶口。次日2时许,其与周某、刘佳彬驾乘一部车,刘建军与郑樱花驾乘另一部车,往南安方向行驶,路上他们还卸掉车牌。到南安省新那幢房子前,郑樱花没有下车,他们男的下车,刘建军向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接着他们将多个灌汽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投掷到该住宅楼二楼阳台,啤酒瓶炸开后燃烧,刘建军扔的一个啤酒瓶掉到隔壁住宅门口炸开后燃烧,该住宅一楼卷帘门也烧了起来的事实。5、同案犯周某的供述,供称2012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刘某让其与刘佳彬当晚与他一起到南安讨债。当天晚上,刘某驾车载其与刘佳彬到永春城关环岛转盘处,其看到刘建军与郑樱花坐在一部黑色现代轿车上等他们。刘建军驾驶的那部轿车后座上放着一箱油漆及一箱啤酒瓶,啤酒瓶还散发出刺鼻味道。他们在永春环岛转盘处聊天到次日2时许,两部车才开始去南安,刘建军仍载着郑樱花,途中他们停车卸掉车牌。当天3时许,他们到南安省新一幢房子前,他们男的都下车,刘建军向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接着他们将多个灌汽油啤酒瓶投掷到该住宅楼二楼阳台,啤酒瓶炸开后燃烧,其中一个啤酒瓶掉到隔壁住宅门口炸开后燃烧。事后,刘某说那幢房子主人欠刘建军十余万元“六合彩”赌债没还等事实。6、同案人刘佳彬的供述,供称其与周某受刘某召集,驾车到南安找人讨债。到目的地后,车上一名女子没有下车,刘建军等人下车投掷啤酒瓶到一幢房子并起火。回永春路上,其才知道刘建军与车上那名女子在经营“六合彩”,房子主人欠他们十余万元“六合彩”赌债没还的事实。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郑樱花的照片进行辨认,同案犯刘建军、刘某、周某分别对作案现场及被告人郑樱花的照片进行辨认等事实。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放火案发现场情况。9、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同案犯刘建军的手机通话情况。10、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建军、刘某、周某等人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11、工作说明,证实本案侦破及抓获被告人郑樱花的情况。1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郑樱花的出生时间等基本身份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郑樱花伙同他人为追讨赌债故意在被害人住宅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郑樱花还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合计21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樱花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樱花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郑樱花诉称,其没有参与销售“六合彩”,也没有到王某家纵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郑樱花犯放火罪、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郑樱花是否参与销售“六合彩”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郑樱花伙同同案犯刘建军非法向王某销售“六合彩”的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同案人刘建军、刘某、刘佳彬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郑樱花关于此节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郑樱花是否到王某家纵火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郑樱花与同案人刘建军预谋后伙同同案人刘某、周某、刘佳彬到被害人王某家纵火的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同案人刘建军、刘某、周某、刘佳彬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郑樱花关于此节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樱花伙同他人为追讨赌债故意在被害人住宅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郑樱花又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合计21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人郑樱花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郑樱花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樱花请求改判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黄生计代理审判员  吴飞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