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唐海丁与王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丁,王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唐海丁,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罗茜,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王艳,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国平,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丁与被告王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丁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海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海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唐海丁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别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 玉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