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雄法民三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邱某秀与康某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秀,康某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民三初字第237号原告邱某秀,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康某斌,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秀诉被告康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邱某秀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秀负担。审判员  许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