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民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349号原告胡某某,女,1979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