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349号原告胡某某,女,1979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