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任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新,无锡易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443号原告任志新。被告无锡易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无锡市龙山路旺庄科技中心C栋7楼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新诉被告无锡易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志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任志新预交),由任志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娄丛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