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小团申请执行胡卫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团,胡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团,男,被执行人胡卫星,男,杨小团申请执行胡卫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卫星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