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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小团申请执行胡卫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团,胡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团,男,被执行人胡卫星,男,杨小团申请执行胡卫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卫星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