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91号原告:陈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