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91号原告:陈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