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焉贵海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焉贵海,刘长福,刘益民,孟凡霞,妆瑞芬,尹德春,孙立臣,白雪静,王印林,闫俊林,张青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告焉贵海被告刘长福被告刘益民被告孟凡霞被告妆瑞芬被告尹德春被告孙立臣被告白雪静被告王印林被告闫俊林被告张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焉贵海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