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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敦明与刘家浩、谢青荣、刘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明,谢青荣,刘家浩,刘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陈敦明,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禹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青荣,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刘家浩,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刘国华,男,193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敦明与被告谢青荣、刘家浩、刘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敦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7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敦明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怀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