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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郭某。被告坑某。原告郭某与被告坑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结婚,婚后被告为还房贷,平时生活花销均由原告支付,婚后夫妻经常吵架打闹,被告每次吵架后都把原告轰出家门,致使原告无家可归,并且吵架后长时间打骚扰电话不许女方回家拿自己的生活私人用品,在原告上班期间电话威胁到单位去闹,给原告生活和精神带来极大的压力,并且原告曾做过宫外孕手术,被告关心不够。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持续婚姻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婚前及婚后财产。被告坑某辩称,我和原告婚后感情很好,每次吵架都能很好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还全力照顾原告生病的父亲,我认为我们没有重大的矛盾冲突,双方也没有出轨的事情发生,原告从家里搬出后,我找了原告很多次,包括我的父母及朋友。我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有矛盾发生,但原告离家后,被告多次到原告住所找原告和好,积极挽回双方婚姻。原告郭某现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能向法院提交充足证据予以佐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坑某离婚,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坑某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