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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贾珍芬与温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珍芬,温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162号申请执行人贾珍芬,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温晓军,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贾珍芬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温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温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贾珍芬偿还借款本金7.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320元,案件执行费104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给付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惠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