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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祝子亮、魏绍荣与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子亮,魏绍荣,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99号原告:祝子亮,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魏绍荣,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周步海,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朱秀飞,董事长。被告:陈辉,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子亮、魏绍荣诉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子亮、魏绍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5元,由原告祝子亮、魏绍荣负担。审判员  李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