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解峰与蔡宜钦、张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峰,蔡宜钦,张季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解峰,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蔡宜钦,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张季雄,女,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黄作权,福建凤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峰与被告蔡宜钦、张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解峰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刘清娥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