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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解峰与蔡宜钦、张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峰,蔡宜钦,张季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解峰,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蔡宜钦,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张季雄,女,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黄作权,福建凤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峰与被告蔡宜钦、张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解峰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刘清娥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