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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涵哲与被执行人袁赵辉,袁军阳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涵哲,袁赵辉,袁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曾涵哲,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袁赵辉,男,汉族,铜川市王益区人。被执行人袁军阳,男,汉族,铜川市印台区。曾涵哲与袁赵辉、袁军阳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袁赵辉、袁军阳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曾涵哲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355.25元。在执行中,本院2015年8月25日立案,于2015年9月1日向袁赵辉、袁军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赔偿医疗费等、受理费、共计13655.25元(含诉讼费13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