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宗卫路与赵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宗卫路,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被告赵强,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卫路与赵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卫路以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卫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宗卫路负担。审判员 郑见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严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