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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宗卫路与赵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宗卫路,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被告赵强,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卫路与赵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卫路以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卫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宗卫路负担。审判员  郑见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严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