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友明与曾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110号原告王友明,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华荣,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友明与被告曾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友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泽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