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涂开生与邱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开生,邱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涂开生。被告:邱迎庆,又名邱月。原告涂开生诉被告邱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小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开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迎庆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开生诉称:2015年6月18日,被告邱月以养鱼需要资金购买鱼饲料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7月1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且关闭手机、拒接电话。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迎庆既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邱迎庆又名邱月。2015年6月16日,被告邱迎庆以养鱼需要资金购买鱼饲料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承诺在2015年7月16前归还,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涂开生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于2015年7月16日前归还。特立此据。借款人:邱迎庆.2015年6月16日。”原告涂开生支付借款10000元后,被告邱迎庆当即给付了原告1000元,原告称该款是被告给原告抽烟费。借款期届满,被告没有还款且关闭手机、拒接电话。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应视为对借款合同的认可。借条对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予以支持,依法可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已付1000元,应予以扣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迎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涂开生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还款期限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邱迎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贾小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