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禄与张廷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禄,张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禄,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7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9日,委托代理人张彦伟,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郝禄因与被上诉人张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禄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禄的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禄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郝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作科审 判 员 胡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