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五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水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五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水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78号原告:珠海市五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黄旭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小波,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麒,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水珍,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95。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五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超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赖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