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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18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汉华与方赤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华,方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859-5号申请执行人杨汉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3834。委托代理人杨湘平、李天祥,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赤斌,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155X。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汉华与被执行人方赤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方赤斌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开城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赤斌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开城支行账户为62×××08的银行存款以183269.77元为限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远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