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于永开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永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95号罪犯于永开,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1996)威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永开犯盗窃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1996)鲁刑一终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改判于永开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维持原判对于永开抢劫罪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鲁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一年二月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1年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永开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永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永开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198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2年4月被减刑释放。本院认为,罪犯于永开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其中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永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1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