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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忠诚与郝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张忠诚,居民。委托代理人汪洪龙,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玉国,居民。原告张忠诚与被告郝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忠诚负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