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忠诚与郝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张忠诚,居民。委托代理人汪洪龙,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玉国,居民。原告张忠诚与被告郝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忠诚负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