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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周艳梅、李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扶贫办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告周艳梅。被告李宗超。被告吕春花。被告李中兴。被告刘秀格。被告曹俊军。被告李淑菊。被告李宝森。被告张冬梅。被告曹洪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殿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