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汪凯与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汪凯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负责人:姚观权,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齐栋贵,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宝国,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凯,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包友梅,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姚继会,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与被上诉人汪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与汪凯于2015年8月26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与汪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撤回上诉;三、准许汪凯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京代理审判员 程 顺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