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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罗忱诉被告辽中县满都户镇三道岗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辽中县满都户镇三道岗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15号原告罗某,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辽中县满都户镇三道岗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法定代表人麻某某,系书记。原告罗某诉被告辽中县满都户镇三道岗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路康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9月达成关于原告承包被告坝外150亩辽河滩地的承包关系,经辽中县人民法院(2011)辽民三初字第1069号裁定成立。原告承包的被告村坝外150亩辽河滩地于2011年4月27日被辽中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回租。回租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以每年每次拨付回租金9万元整,现已五年共计45万元,已拨付给被告,再由被告给付原告承包人补偿回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回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给付。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回租款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起诉系重复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本院已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辽民三初字第15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原告本次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