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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学武、张晓萍诉刘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武,张晓萍,刘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850号原告张学武。原告张晓萍。委托代理人滕龙,系律师。被告刘国春。原告张学武、张晓萍与被告刘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武、张晓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滕龙、被告刘国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夫妻关系。原告张学武与被告刘国春系朋友关系。2008年10月2日,被告因生产经营周转缺资金,欠二原告人民币60000元。被告承诺六年还清,每年还款10000元,分别在6月份还5000元,在12月份还5000元。然而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如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曾于2013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10000元,2015年1月10日,被告偿还10000元,两次合计偿还20000元,尚欠二原告40000元。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二原告剩余欠款人民币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款事实属实,只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希望能分期给付。经审理查明,二原告是夫妻关系。原告张学武与被告刘国春系朋友关系。2008年10月2日,由于被告需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于当日被告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还款方式为每年6月份还款5000元,12月份还款5000元。被告曾于2013年12月30日偿还二原告10000元,2015年1月10日,被告偿还二原告10000元,尚欠二原告人民币40000元。经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二原告剩余欠款人民币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欠条一份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国春向原告张学武、张晓萍借款并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国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学武、张晓萍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国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智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