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潘某,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曾琼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泉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