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105号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新区安置小区B地块4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陈水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小露,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严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江晓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晓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