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褚雪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雪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40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雪龙,无业。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7年3月5日、1995年10月20日、2013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雪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雪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褚雪龙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社区太湖新城人民法庭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秦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归案后,被告人褚雪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褚雪龙退赔了人民币20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秦某。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褚雪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雪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褚雪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秦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雪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褚雪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雪龙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褚雪龙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褚雪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雪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滕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