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金才、张继英与韩孟彦、山西林盛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才,张继英,韩孟彦,山西林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472-1号原告:李金才。原告:张继英。被告:韩孟彦。被告:山西林盛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才、张继英与被告韩孟彦、山西林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才、张继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韩孟彦驾驶的晋D×××××(临时牌照)号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才、张继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韩孟彦驾驶的晋D×××××(临时牌照)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孟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