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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冬与李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李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43号原告张冬,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灿,男,1993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诉被告李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冬自接到本院预交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在预交期内向本院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喻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