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冬与李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李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43号原告张冬,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灿,男,1993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诉被告李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冬自接到本院预交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在预交期内向本院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喻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