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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白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白某某,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白某,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白某甲,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雷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