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白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白某某,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白某,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白某甲,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雷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