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372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南充市���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陶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办理免担保牡丹卡一张,授信额度为50,000元。该卡于2014年12月9日起发生逾期,截止2015年4月10日已逾期本金49,900.92元、利息及滞纳金5,923.76元未予偿还。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多次催收后现已超过三个月以上,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另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全部退清��支款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受案登记表、银行开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还款通知书及催收还款记录、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还款记录及还款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