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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400号原告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