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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董某,淄博玖易房产销售职工。被告宁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晓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