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军,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军。被执行人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立军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南民初字第60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撤销原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于1999年5月16日作出的青房工政(1999)14号《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关于给予王立军除名的决定》”属于确认之诉,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