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雪明与长春市朝阳区英伦语言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明,长春市朝阳区英伦语言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王雪明,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朝阳区英伦语言培训中心,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448号君子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蔡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明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英伦语言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雪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斌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