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松,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082号原告王国松,女,46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46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国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松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对被告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664.5元,由原告王国松承担。审 判 长 皋 越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人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