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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吴某甲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46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务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传唤),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务工。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传唤),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易某甲,务工。被告人易某甲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传唤),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伙同他人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唐家湖大道某公司内,因赔偿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后,将该公司电闸拉掉从而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民警高某之带领警辅人员依法处警至现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等人采用拳头殴打、手抓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民警高某之脸部等处受伤;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民警王某乙等人赶至现场,被告人易某甲又采用拳头殴打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之面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伙同他人共同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唐家湖大道某公司内,因赔偿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后,将该公司电闸拉掉从而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民警高某之带领警辅人员依法处警至现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等人采用拳头殴打、手抓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民警高某之脸部等处受伤;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民警王某乙等人赶至现场,被告人易某甲又采用拳头殴打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之面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均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易某乙、吴某乙、窦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以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警官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高某之、王某乙均系人民警察。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8日13时16分许,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接警称,平望唐家湖大道某公司有人闹事。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随即派出民警等工作人员前往处警。3、伤势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高某之面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4、证人易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上午9点多,其这方十多个亲戚去平望某公司协商吴某宝在该厂猝死的赔偿事宜。后双方因未谈成而发生了冲突。之后,其这方的几个亲戚跟前来处警的警察也发生了冲突。5、证人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被告人王某甲的嫂子。2014年12月28日早上8点钟,其这方十多个亲戚去平望某公司谈吴某宝死亡赔偿的事情。双方没有谈成后,有人拉掉了厂里的电闸。过了一会儿,警察就过来了。其看见,其这方的人围着一名警察,又打又抓又骂,其侄子易某甲用拳头打了那名警察几拳。6、证人易某丁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其和亲戚去平望某公司谈其妹夫吴某宝死亡赔偿的事情,但双方没谈成。之后,警察过来了。其看见几个女的围着一名警察吵,其中,其妹妹王某甲用手抓了那名警察的脸,那名警察的脖子和脸被抓出了血印子。7、证人束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早上,其开车带着四个人去平望某公司处理老乡死亡赔偿的事情。到了那里之后,其看见死者亲戚在厂门口烧黄纸、摆照片,还有个人把厂里的电闸拉了,然后厂里人就报警了。警察进到厂里大概三、四分钟后,死者家属就把警察围住,说警察打人骂人,其就看见一个喝了酒的男子追着警察用拳头打,警服也被死者老婆扒下来了。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即扒掉警察衣服的死者老婆,被害人高某之即被打及被扒掉警服的民警。8、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早上8、9点钟,其这方十多个亲戚到死者厂里找老板赔偿,但老板不愿意出面,然后有人拉掉了厂里的电闸。警察到厂里一会儿后,突然和其这方的亲戚打了起来。9、证人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下午1点多钟前,其在厂里上班,之后厂里突然断电了,于是其就到厂配电房查看。其看见三名男子从配电房出来,他们还在车间里喊谁去把电拉上就打谁,其就知道电闸是被他们拉下的,于是其就去找厂长。之后,警察就过来了。警察过来后让人把厂里的电闸拉上去,随后死者30个左右家属就围着警察,其看见围着警察的十几个人(有男有女)一起将警察往下按,还有人用手抓,有人用拳头往警察身上打,之后就分开了。被打的那个警察衣服被拉掉了,脸颊上有几道血痕。10、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上午,死者吴某宝的家属找到厂里谈赔偿的问题,但没有谈好。当天下午2点左右,其走出办公室准备到车间里看看,刚走到二楼仓库,车间里跑来一个人跟其讲电闸被死者家属拉掉了,于是其就报警了。之后,警察就来了,他一方面向死者家属了解情况,一方面让其把电闸推上,但遭到家属反对。后死者家属就开始针对那名警察吵了起来,场面很混乱,接着一帮人就围着那名警察打,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清,有男有女都参与了。11、证人吴某丙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下午1点多的时候,其和沈某、柳某宏、孙某四名联防队员跟着民警高某之一起到平望某公司处警。其几个人进到厂里后,高某之问是谁把电闸拉了,那些人就立马围了过来,高某之让他们把电闸推上去,那些人不听,其中一名三十来岁的女子牵着一个戴孝的小男孩,她一直抓着高某之的衣服,还破口大骂,当时死者很多家属都在边上。高某之就让那名女子放手,她不放,就在高某之想挣脱时,有好几个男的和女的冲过来打高某之,先是将高某之身上的执法仪打掉,接着他们围着高某之打,有人把高某之的头按住,死者老婆和一个穿黄衣服的三十几岁的女的朝高某之乱抓,高某之的右脸和脖子被抓伤了,还看到一个头发秃顶和一个喝酒了的男子用拳头打高某之的头上和背上。然后高某之就往后退,警服也被他们拉扯掉了,高某之挣脱之后就往厂里仓库西门跑,这些人还一直在追。之后民警王某乙带人来支援了,在大家将对方的人带上车时,一年轻男子突然右手打了王某乙头上一下。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易某甲即殴打民警王某乙的年轻男子,被告人王某甲即抓伤民警高某之的死者老婆,被告人吴某甲即将民警高某之脸部抓伤的穿黄衣服的女子。12、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中午1点左右,值班室接到电话,称平望镇唐家湖有一工厂有人拉电闸,民警处警需要联防队配合,当时其这边去了四名联防队员跟民警高某之处警。现场有三十多名死者的家属朋友。民警高某之当时询问了一下厂里电闸情况,厂里工人说电闸被拉掉了,高某之就走到死者老婆那边,问谁把电闸拉下的,死者老婆说她拉的,高某之让她把电闸推上去,死者老婆和旁边几个人就开始骂他。之后,高某之正要转身找厂里人把电闸推上去时,就被死者家属朋友围住了。死者家属中的两个女子去抓高某之右边脸几下,死者老婆也去抓高某之右脸,其他几个男的用拳头打高某之头部及背部,其中一个谢顶男子用拳头打高某之头部和背部,还有一个喝醉酒的男子也打了高某之背部,还有其他人用脚踢高某之。派出所的同事过来增援后,开始把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时,一个男的用拳头打了民警王某乙一下。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即抓民警高某之脸的两名女子中的一人,被告人王某甲即抓伤高某之右脸的死者老婆,被告人易某甲即阻碍民警王某乙带离相关人员、殴打民警王某乙的男子。13、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中午1点多钟,其和平望派出所特勤队同事柳某宏、孙某、吴某接到安排,跟随民警高某之前往吴江某公司处警。到了之后,高某之询问是谁拉的电闸,并前往配电房准备找人把电闸推上去恢复生产。后死者的家属把其几个人围住,不准把电闸推上去。再后来,其听到人群里有人喊警察打人,其看见高某之被一群人围着打,死者的老婆和姐姐等女人用手抓高某之,旁边还有好几个人用拳头打高某之头和后背及用脚踹,其中其看到一个谢顶男子和一喝酒的男子用拳头打了高某之头部和背部,还有高高瘦瘦的男子也参与打了高某之。后高某之电话联系所里增援,王某乙副队长带人过来将闹事的人带回派出所调查时,一名高高瘦瘦的男子冲过来对着王某乙头上打了一拳,其和旁边的特勤队员随即把瘦高个控制住,并把他带上警车。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即参与殴打民警妨害公务的人,被告人王某甲即参与殴打民警妨害公务的死者老婆,被告人易某甲即用拳头殴打民警高某之及王某乙的瘦高男子。14、被害人高某之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13时16分许,其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某公司闹事,便立即组织人员处警至现场。其向报警人询问情况后,就让报警人将电闸拉上以恢复生产。当报警人去拉电闸时,有二十几个人向其围了过来,并质问其谁让拉的电,死者老婆不断骂其,一名穿黄色衣服的死者家属在其身后抓住其衣服,然后死者家属中就有人开始喊,警察骂人、打人了。死者家属开始涌向其。先是一个女的在其右侧用手抓其右脸,接着死者老婆也过来抓其的脸,之后死者家属一拥而上开始用拳头打其的头部及背部,用脚踢其腿部。期间,其看见一个高高的男子也在打其背部。后来其同事王某乙带人将涉嫌阻碍执法并打其的人带走的过程中,之前打其的那个高个子男子冲上来用拳头打了王某乙右侧额头一拳。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即用手抓破其脸部的自称是死者家属的女子,被告人吴某甲即用手抓破其右侧脸部的另一名女子,被告人易某甲即用拳头打其背部的高个子男子,并指出该男子还打了其同事王某乙一拳。1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13时40分左右,其接到平望派出所同事高某之电话称某限公司有人闹事,闹事者将高某之打伤,其便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其让高某之指认了参与殴打的人员,在准备将相关人员带上车时,一名高个子男子突然冲上来往其右侧额头打了一拳,之后这名高个子男子就被制服并带上了警车。高某之跟其说这名男子之前也用拳头打他的。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易某甲即用拳头打其额头的男子。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共同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均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易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易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董惠英人民陪审员  冯祥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蕾书 记 员  徐依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