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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曹娃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曹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304-1号申请人金曹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负责人马俊明,系公司经理。金曹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曹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交纳了全部赔偿款93779.14元,申请人金曹娃已经领取,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判决书执行终结。���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