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5-8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刘为刚,唐文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0号。被执行人刘为刚,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沂源县南麻镇雕崖村四区14号。被执行人唐文菊,女,195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时代大厦。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刘为刚、唐文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1245.8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