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佑连与游元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游某某,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其愿与被告缓和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