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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02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休宁县。委托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休宁县。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晴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程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余志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