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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亚利与王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亚利,王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139号原告吕亚利,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吕亚利与被告王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吕亚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