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亚利与王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亚利,王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139号原告吕亚利,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吕亚利与被告王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吕亚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