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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文彬与宣州区黄渡乡西扎村村民委员会、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文彬,宣州区黄渡乡西扎村村民委员会,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社区居民委员会,郑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文彬,男,193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甘金林,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宣州区黄渡乡西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西扎村。负责人:张启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街道。负责人:余风茂,该居民委员会主任。一审被告:郑长清,男,1937年3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再审申请人吴文彬因与被申请人宣州区黄渡乡西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扎村委会)、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渡社区居委会)以及一审被告郑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文彬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申请人知道原宣州市胜利粮油加工厂倒闭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认定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丧失胜诉权,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吴文彬与原宣州市胜利粮油加工厂之间于1995年10月15日形成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原宣州市胜利粮油加工厂于1998年倒闭后,吴文彬就该债权于2013年1月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审法院对吴文彬关于其一直不知道原宣州市胜利粮油加工厂已倒闭,其权利被侵害,故未主张案涉债权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并认定案涉债权已成为自然债权,判决驳回吴文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吴文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文彬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章勇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