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凯与陆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陆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陈凯。被告陆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