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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凯与陆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陆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陈凯。被告陆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