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卢厚存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章再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厚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章再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卢厚存,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志凤,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龙仁,江苏文凤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46号。负责人张庆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春燕,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再林,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厚存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章再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厚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厚存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厚存撤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卢厚存负担。审 判 长  毛中海审 判 员  吴中平人民陪审员  吉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