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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慧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汉族,1970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慧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慧租金15588元。二、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主张本应由张慧交纳的税金(按被告开始履行合同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2004年8月至2011年12月总租金的17.58%)。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5588元。本案执行费为1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2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严宝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881号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慧申请执行你(单位)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5588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33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联系人:胥保良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